立院初審憲法訴訟法 關鍵條文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對於司法院所提部分修正條文,例如刪除有關擬制相對人的規定並增訂關係人定義且由憲法法庭指定,暨關係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規定等,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人所提憲法訴訟法第19條之1、第30條修正條文,經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其中,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憲法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鄭天財等人所提修法版本,是考量法律是憲法賦予立法院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所制定,憲法法庭欲判定法律違憲應更審慎,大法官評議應有更高的共識,因此半數同意提高至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如果改為2/3,恐讓案件審結不易,導致案件懸而未決,以致降低憲法審查效率,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最重實體正義的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法律也已有封鎖執行的規定,刑與保安處分違憲立即失效,依刑法本來就不能繼續執行。
提案說明也指出,除了刑罰以外,可執行的確定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千變萬化,包括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民事訴訟或是兒童、少年保護,若以法律規定裁判曾經適用違憲法律就不再執行,反而可能導致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
此外,所謂違憲範圍內不得繼續執行,須由另一個法院與訴訟程序來確認每個確定裁判的違憲範圍多大,程序上治絲益棼,更可能導致民事判決取得勝訴判決的一方,落入勝訴判決不能執行,卻又不能再審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