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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憲法訴訟法 關鍵條文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對於司法院所提部分修正條文,例如刪除有關擬制相對人的規定並增訂關係人定義且由憲法法庭指定,暨關係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規定等,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人所提憲法訴訟法第19條之1、第30條修正條文,經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其中,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憲法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鄭天財等人所提修法版本,是考量法律是憲法賦予立法院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所制定,憲法法庭欲判定法律違憲應更審慎,大法官評議應有更高的共識,因此半數同意提高至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如果改為2/3,恐讓案件審結不易,導致案件懸而未決,以致降低憲法審查效率,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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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53條規定,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者,在憲法法庭判決前,適用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法規範的刑事確定判決,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的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不過,在刑事案件外的其他確定裁判,例如民事或行政案件等,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說,司法院這次所提的修正條文,針對憲法法庭判決前適用「違憲立即失效」的法規範作成的確定裁判,除延續「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的規定外,更把現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的規定刪除。

江永昌表示,司法院這樣修法,讓刑事判決確定後,就算憲法法庭宣告該刑事判決確定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因該刑事確定判決在服刑的人還要繼續坐牢,或是因適用違憲立即失效法規範的確定民事判決執行名義等,還是要繼續執行,這樣合理嗎、民眾會認同嗎。

江永昌建議,在司法院的修法版本中,或許可增訂一項條文,規定「前項確定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但主文另有諭知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最重實體正義的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法律也已有封鎖執行的規定,刑與保安處分違憲立即失效,依刑法本來就不能繼續執行。

提案說明也指出,除了刑罰以外,可執行的確定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千變萬化,包括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民事訴訟或是兒童、少年保護,若以法律規定裁判曾經適用違憲法律就不再執行,反而可能導致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

此外,所謂違憲範圍內不得繼續執行,須由另一個法院與訴訟程序來確認每個確定裁判的違憲範圍多大,程序上治絲益棼,更可能導致民事判決取得勝訴判決的一方,落入勝訴判決不能執行,卻又不能再審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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