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53條規定,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者,在憲法法庭判決前,適用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法規範的刑事確定判決,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的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不過,在刑事案件外的其他確定裁判,例如民事或行政案件等,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說,司法院這次所提的修正條文,針對憲法法庭判決前適用「違憲立即失效」的法規範作成的確定裁判,除延續「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的規定外,更把現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的規定刪除。
江永昌表示,司法院這樣修法,讓刑事判決確定後,就算憲法法庭宣告該刑事判決確定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因該刑事確定判決在服刑的人還要繼續坐牢,或是因適用違憲立即失效法規範的確定民事判決執行名義等,還是要繼續執行,這樣合理嗎、民眾會認同嗎。
江永昌建議,在司法院的修法版本中,或許可增訂一項條文,規定「前項確定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但主文另有諭知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最重實體正義的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法律也已有封鎖執行的規定,刑與保安處分違憲立即失效,依刑法本來就不能繼續執行。
提案說明也指出,除了刑罰以外,可執行的確定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千變萬化,包括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民事訴訟或是兒童、少年保護,若以法律規定裁判曾經適用違憲法律就不再執行,反而可能導致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
此外,所謂違憲範圍內不得繼續執行,須由另一個法院與訴訟程序來確認每個確定裁判的違憲範圍多大,程序上治絲益棼,更可能導致民事判決取得勝訴判決的一方,落入勝訴判決不能執行,卻又不能再審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