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申請居留遭駁國人不得提訴 憲法法庭判合憲
當夫妻一方不具有台灣國籍,外籍配偶申請居留遭拒絕時,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會議決議,本國籍配偶不得提起訴訟。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相關決議合憲。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當外籍配偶向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被駁回時,本國籍配偶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因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行政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指出,因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條及第6條規定,僅持有外國護照者始能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適當的簽證,屬於持外國護照者專屬權利,本國籍配偶不是得依簽證條例所定得申請簽證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依法並沒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權利。
判決表示,有關機關拒發簽證予外籍配偶之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而言,自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處分性質,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可以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保障本國籍配偶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