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国的行政目的是善意的,那么自然就会像台湾一样直接要求不可以为难考生,那么就不会有这种身上不许有金属的傻逼规定。如果你国的行政手段是专业高效的,那么即使有这种傻逼规定也该提前做好宣传和预检查,以及合理的备案措施(比如完善人工复查方案或者预备好免费拖鞋提供给考生),不会搞出这种考试当天不知道怎么处理只能把人轰出去的情况。最后一道防线是如果具体执行人是善良的,那么即使ta再不敢不执行傻逼规定,也可以选择变通的方法,比如让考生自己去换鞋子或者ta受累亲自去帮考生买双拖鞋,实在不行让她光脚考试呢?但是偏偏选择了伤害最大的一种:把她在大庭广众之下押出考场。拼命创造机会害人的行政目的、粗暴低劣到极致的行政手段、有半点权力就要用来害人的执行者,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就算你再聪明再驯服也逃不过的迫害死结。
@dnggitgn 您说的这是执行者的逻辑,我说的行政目的则是制度设计层面的事。此地的制度设计毫无疑问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作恶的。